Q: 昨日(2023/05/25)中午12點多,收到先生發來的line訊息,告知他開公司貨車在停車場停車時擦到三台車目前已請警察處理(公司貨車也有保險)。今早10點49分又收到先生的信息(語音訊息)告知其中一台擦撞到的福斯同樣也是公務車,說之後對方會與我先生"個人"聯繫處理後續問題,營業損失賠償之類。
問題如下
*營業損失賠償定義
想詢問這樣對方是否可以要求我先生"個人賠償營業損失"?
因對方公務車輛僅有"a到"(有照片),並未有重大明顯凹陷等問題,車輛也是可以正常行駛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及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規定。
於公務期間發生車禍,對方可向您或是公司請求求償,但不論對方是向您先生或是公司請求賠償,如車禍之發生是可歸責於您先生,事發後您先生都是相關車禍應負擔責任之主體。
關於肇事責任範圍,如您就警方對雙方肇責程度所提出的初判表有疑義,您可委由律師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對車鑑會申請鑑定,以釐清雙方的肇事責任。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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