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強迫員工假日參加活動-換補休
公司有時叫員工在(六,日)安排人員出席活動,例如捐血,展覽介紹會...等
只要業務單位人員不足,其他單位就要輪流抽籤,抽中的就要參加,覺得相當討人厭
但有給補修,假日活動幾小時,就會補給小時,可是我根本不想要這種補修(也根本不划算),油資還要自己出
請問這樣公司算違法嗎?
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目前採取一例一休制度,不論您是否為適用彈性工時之員工,都有基本之休假日及例假日放假的天數。而休假日、例假日為法定給予勞工休息之時間(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雇主除非有法定事實或經得員工同意始能要求員工於例假日、休假日到職上班。同樣的,雇主亦不得干涉或指示員工於例假日、休假日參與特定活動,且要求員工以特休方式抵假參與活動,若是經由雇主指示要參與特定活動,可能會遭主管機關認定勞工是受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特定勞務,而屬例休假日加班,雇主應依法給予加班費或提供補休,否則,仍有觸法之疑慮,而遭裁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緩。
謝謝您的詢問! 希望有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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