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就本件與代工廠間的「停工」性質是終止契約抑或是契約之暫緩執行,於你所提供的資訊本件並無法明確看出。
如果是終止契約時,於後面之請加工廠繼續之行為即屬於與加工廠重新訂立代工之製造物供給契約,加工廠自有選擇簽約與否之權利。
但如果定性為契約的暫緩執行,而無終止契約之意思時,則該停工所造成之損失,由於業主(您)因可歸責於業主(您)之事由導致其之受領義務遲延,此時加工廠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並且依民法第240條之規定「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代工廠可以其承攬人之身分向業主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但此時雙方的契約在未解除前仍為有效,仍可依契約要求加工廠繼續履行之。
不過您的問題都涉及比較細的法律層次,一直和代工廠間來來回回洽談可能也是虛耗而無濟於事,很建議由專業律師規劃後撰擬相關文件以保障您的權益。
若需更近一步討論請洽
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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