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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163條之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故原則上於公司設立後,不得以章程禁止股份轉讓。但於學說及法院的見解亦有認為,公司法第163條之規定僅限於不得於章程限制,而並未明定不得禁止轉讓,因此,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得透過契約限制股份轉讓。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債權相對性原則,故契約之效力僅以契約之相對人為限,但實際約定上也有另外的機制妥善應對和預防轉讓。此外也可以轉換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以章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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