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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停業 不給資遣費

公司停業 不給資遣費


吳OO 發問於 2023-05-23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小公司(餐飲業) 因 投標 未成 要於7/31 結束營業 , 請問 這種強況 能拿到資遣費嗎
老闆 說小公司 沒有再給資遣費?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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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同法第16條之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以及同法第17條之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可知雇主若欲結束營業,應依勞基法第11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與您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給付員工資遣費,不因公司規模大小而有差別。此外,雇主尚應依照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提前告知員工資遣情事,且使員工得另行請假外出謀職,請領謀職假當日之工資,雇主仍應給付全額,若未提前告知,雇主則應給付員工預告期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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