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想請問一下,老闆積欠薪水1個半月沒給薪,跟老闆要非自願離職證明,他不給,說要我放棄資遣費,才會開,之後他怕我去勞工局申訴,把1個半月的薪水都匯給我了。
但前提下,他勞退6% 都沒給,薪水一個月,都一半ㄧ半匯,公司營運已經有問題了,每個月領薪水都提心吊膽的,想請問這要怎麼要的到非自願離職單,跟勞退6% 呢?很怕被老闆擺一道
A:
您好:
您所詢問題,應該分成兩個部份來處理。關於勞退部分提撥係雇主之責任,若雇主未提撥時,您得循申訴、調解或民事訴訟向雇主請求,此與是否離職無關,只要在職期間有積欠都可以請求。
至於非自願離職部分,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亦即必須符合這些事由離職(而非勞工自願離職)時才會構成。而上開條文所述情形,一種是雇主主動資遣勞工(如勞基法第11條),另一種是因為雇主違約勞工主動終止契約,如勞基法第14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才有非自願離職以及雇主要給付資遣費問題,因此您須先確認是否已經離職?如已經離職,時間為何?依據的離職規定是哪種?如符合上開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情形時,可以透過調解或是訴訟程序向雇主請求。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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