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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


彭OO 發問於 2024-04-25 | 新竹 | 製造業

Q: 您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資遣費的計算公司是以前六個月的平均薪資(不含年終,但是公司年終為常態性給予)計算,但是已經有簽署了公司提供的費用計算明細表,請問少計算到的部分還可以討回嗎?謝謝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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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您似乎僅就「簽署了公司提供的計算明細表後,是否能就少給的資遣費請求?」問題提出詢問,以下將僅就此問題提供原則性說明。

按勞動基準法第17條意旨,勞工對雇主的資遣費請求權,是在勞動契約終止時始行發生。而依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意旨,此一資遣費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此外,參照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1年勞上易字第9號判決意旨,如果勞工在勞動契約終止後,自願和雇主間達成拋棄或不請求全部資遣費的協議時,此一協議尚非無效。

因此,資遣費不請求之承諾或約定,會視您是在任職時或是終止勞動契約後,簽署您所說的計算明細表,而有不同的結論。假若您是在契約終止後簽署該份文件,依照上開判決意旨,或有可能無法在行主張剩餘之資遣費。

以上係針對您的問題,所為之原則性回覆。若您預計對此採取進一步行為,建議您先整理好相關事實細節及證據後,再行尋找專業律師諮詢。


立穎律師事務所EX SCIENTIA, CAUSIDI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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