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去年因為跟某人有工作上的合作
因此共用同一資金帳戶
但是他卻因為個人帳務問題
佔用其中我的部份之金額來償還他的債務
而我苦於因為沒有具體的人證物證來有效的追討該筆金額
因此心生不滿
憤而使用當時任職之公司的電腦撰寫程式發信告知第三人上述的種種行為
目的是希望引起其他人注意他的信用問題
然而該公司最近看到我當時撰寫之程式
說要告我「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六十條 (乾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乾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請問律師我以上的行為是否觸犯本條條文?
或者我可能觸犯了其他的刑責呢?
麻煩律師先進為我解惑,非常感謝。
A:
您好,
無法了解你所寫的程式功能為何,尚無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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