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刑法第305條及刑法第310條第1、2項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首先,您稱老闆「不時傳一些情緒勒索的言論威脅恐嚇」部分,可能已經涉犯前述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但應注意本罪恐嚇的內容只限於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這五種權利,若老闆是加害這五種權利以外的權利,則不能成立恐嚇罪。只要老闆在主觀上對於惡害的內容具有認識,就該當恐嚇故意,老闆而後將恐嚇內容通知被害人,使您產生恐懼感,就符合致生危害於安全的結果,構成恐嚇罪,並不需要老闆真的有實際去做他所恐嚇之內容。
再來,老闆「向陌生人傳遞員工積欠公司費用」部分,也可能已經涉犯前述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如果老闆向他人轉述之內容為不實言論,且故意想要讓這件事被廣而周知,為達毀損你的名譽,就構成誹謗罪,又如果老闆係以文字、圖畫等方式散布,如臉書發文,更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刑責較普通誹謗罪為重。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或進一步的討論,歡迎您攜帶所保存的相關證據與我們諮詢,謝謝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04-2372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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