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213 號民事判決見解【是以,被上訴人於系爭網站上張貼系爭商品,是喚起他人向自己要約為作用之意思通知,必須經被上訴人承諾後, 契約始能成立,故被上訴人在YAHOO 超級商城之張貼系爭商品性質為要約之引誘。..買賣雙方必須在契約成立且生效力後,買受人始有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之權利,而出賣者始有請求交付價金之權利。本件依前開所述,被上訴人在系爭網站上之刊登內容僅屬要約之引誘,而上訴人在其系爭網站下單購買係屬要約,被上訴人並未承諾,此時兩造尚未成立買賣契約,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履行契約並賠償價差,均無可採。】,您可主張買方之下單僅為要約之引誘,而您尚未確認訂單,故雙方契約尚未成立,故拒絕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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