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及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規定。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若契約可以履行,訂金應該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分。如果無法履行契約,而是因為賣方的過失,買方可以要求加倍返還定金。如果無法履行契約,是因為買方的過失,則不能請求返還定金。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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