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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宣傳不實所致之契約定金

宣傳不實所致之契約定金


林OO 發問於 2023-05-12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至家具行參觀時,對方表示某款德國名牌床正在特價,當時即給付定金下定。惟當日返家查詢該品牌,發現實係台灣生產及製造,非店家所宣傳之德國名牌床。

請問:是否可以「宣傳不實致誤導消費者」的理由,要求店家返還定金?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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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及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規定。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若契約可以履行,訂金應該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分。如果無法履行契約,而是因為賣方的過失,買方可以要求加倍返還定金。如果無法履行契約,是因為買方的過失,則不能請求返還定金。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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