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如您所述,您是連帶保證人,債務人積欠融資公司一百萬,現在融資公司要執行強制扣薪,您有兩個小孩要養,一個月薪水才3萬元,若您公司已收到法院執行扣薪的命令時,您可以爰依上開規定檢具您跟孩子的最新戶籍謄本,證明您尚有兩名孩子需要扶養,強制執行之數額已逾越「債務人及其共同親屬生活所必需」之範圍,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法院將超過維持生活所需費用之部分撤銷,若兩名子女都是未成年子女,依照您的月薪在聲明異議之後,法院應該就會撤銷扣薪命令了。
至於您的儲蓄險部分,若融資公司在國稅局所得清單中有發現該項財產,則融資公司是可以扣押保單上所有一切權利,例如透過法院的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領取保單上各種權利或約定的保險給付,例如禁止債務人持保單為貸款、解約或變更,或領取滿期金、還本金等,但實務上保單尚未到期,得否由國家代行債務人處分權,也就是代債務人為終止保險契約之意思表示,取得解約金並將之用以分配清償債權人之債權,尚有爭議,因此,融資公司應會考量債權受償便利性,先予拍賣另一名保證人名下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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