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欠債人所填寫的住址並非其實際居住地,若您收到欠債人的相關信件,建議都不要幫其代收,以免發生法律上送達效力,法院會另外要求債權人向戶政機關查詢欠債人的戶籍地址,再將文書送至欠債人之戶籍地址。而房子若非債務人之財產,即便欠債人填寫之住址是其實際居住地,債權人依舊無法拍賣該房子,換句話說,除非房子是否被拍賣取決於房子登記所有權人是否為債務人,而非取決於債務人填寫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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