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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品牌商品,以低價出售


EOOOO 發問於 2023-05-08 | 高雄 | 其他

Q: 您好!我有於一個品牌userism的官方app上購買他們的商品,購買較多的量(有優惠價),再到蝦皮賣場上販售比官網低的價格,賺取差價

而有一個自稱是他們法務人員的人經常來私訊我,請我改回他們規定的最低販售價790元,否則將會提告,但我是於他們的正當網站購買的,他們也能對我提告嗎?會告成嗎

智慧財產權 商標權問題 著作權問題 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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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首先應視所指品牌有無註冊商標,如該品牌有註冊商標,但就原廠之真正商品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逕以原裝銷售者,該再販售行為並未侵害商標權,故原廠無權主張禁止該真正商品的嗣後轉售,亦無權要求再販售價格不得低於其自訂的最低販售價格。

1. 首先應視所指品牌有無註冊商標:
(1)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商標法第18條第1項)
(2)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商標法第33條)
(3)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68條第2項)
(4)查詢品牌是否為註冊商標,可自行使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https://twtmsearch.tipo.gov.tw/OS0/OS0101.jsp
作商標搜尋,或委託律師處理並出具法律意見。

2. 如該品牌有註冊商標者:
(1)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商標權耗盡」之商標權侵害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所謂商標權耗盡,指商標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標示於商品上並於市場上交易流通,則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而禁止該商品嗣後轉售,亦即商標權於第一次放入市場銷售時已經耗盡,二次行銷或消費者的使用或轉售,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2) 惟商標權利耗盡原則亦存在例外情況,即當商品自由流通與商標權利保護衝突時,在特定情況下會認定商標權利未耗盡。為免商標信譽受損及維護消費者權益,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但書規定,商標權人為避免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仍得於商品流通於市場後,主張其商標權。
(3) 具體而言,對商標權人所產銷附有商標圖樣之真正商品,苟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逕以原裝銷售時,因其商品來源正當,不致使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之信譽發生損害者,進口商可為「單純商品之說明,適當附加同一商標圖樣於該商品之廣告等同類文書上」(民國82年10月8日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5380號裁判要旨)、系爭網站「於系爭商品旁適度標示系爭商標,以行銷系爭商品」(民國104年4月30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判決及其上訴審之民國105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裁定)。
(4)所詢在官方app上購買原廠商品,購買較多的量有優惠價,再到蝦皮賣場上以比官網低的價格販售,如就原廠之真正商品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逕以原裝銷售者,該賺取差價之再販售行為並未侵害商標權,故原廠無權主張禁止該真正商品嗣後轉售,亦無權要求再販售價格不得低於其自訂的最低販售價格。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A:  您好:
依您的敘述,除了涉及商標權外,可能也涉及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第1項: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首先,您所購買的商品如果屬於上述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種著作之一,那麼該商品有可能是受著作權法保障的。
其次,您將從合法授權管道購買到的商品再行賣出,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的"散布"行為。(前提是您並未另行改動該商品設計,否則涉及到改作行為,並非單純散布)
再次,雖然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但是,您如果是在我國境內透過官方授權渠道購買到的商品,那麼依上述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您是可以以出賣(即移轉所有權並收取對價)的方式將該商品賣出的,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但是,要請您留意您購買商品時,官方賣場跟您訂立的買賣契約,對於您事後出賣商品是否另有約定,例如是否有另行約定您事後出賣商品的價格等等。如果有約定,並且您違反約定的話,還是可能構成契約義務違反。

以上依您的敘述給予的簡覆,實際情形會依具體個案而有不同,如有需要建議尋找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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