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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特休假問題

特休假問題


tOOO 發問於 2023-04-14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公司走的是歷年制,員工110年6月1日到職,112年6月1日離職的話,是否給予滿兩年的特休假?還是因為員工離職就不用給予?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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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勞動部108年06月21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702號函:「…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每滿一定期間之翌日如仍在職,即取得請休特別休假之權利。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三、本題勞工於110年6月1日到職,繼續工作至110年12月1日滿6個月時,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應給付3日特別休假;而勞工繼續工作至111年6月1日滿1年時,應給付予特別休假7日;而勞工繼續工作至112年6月1日滿2年時,應給予10日特別休假。

四、就勞工繼續工作至112年6月1日滿2年時,應給予10日特別休假部分,依上開勞動部函釋見解可知,勞工自受僱日起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滿一定期間(110年6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滿2年)之翌日「即112年6月1日」如仍在職,勞工即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反之,倘勞工於112年5月31日就離職,則雇主可不給予勞工10日特別休假。亦即,勞工於112年6月1日之後才離職,依法即取得新的10日特別休假。

五、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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