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規定工資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而依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126條所稱「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內。』,可知,實務上認為工資依其性質屬於定期給付債權,其消滅時效為5年。起算點則係自每月工資領取時點之翌日各自獨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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