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及同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另依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 號令之函釋意旨:「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可知只要在離職前憑相關資料(例如喜帖,結婚登記等)向雇主申請,雇主依法即應給予休假。
如您所述,您係於111年9月1日入職,預計於112年5月31日離職,目前尚有2日特休及婚嫁8天未休,若您已於離職日前10天提出離職預告,在離職前請領婚假跟特休並無不可。但若您在勞動節與周末假日均有正常休息未出勤時,您應是在16號之後才可以開始休假至離職日,而非5/11號。若您是依法請領特休跟婚假,則5月份之薪資當然應按以往月薪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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