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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員工的薪資、合約糾紛


蕭OO 發問於 2023-04-11 | 臺北 | 水電燃氣業

Q: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請員工的當下都有告知試用期內都是以日薪1408計算,但如果當天上班時數因為客戶關係有調整,不足半天就會依照半天計算,也就是704,超過半天就是依照一天日薪計算,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另外我在和員工協議這些的當下,員工有與我簽署勞工合約,合約會具有法律效益嗎?因為事後員工離職追討,只來半天的薪資,要求我付一天的日薪!但在勞工合約內他也清楚明白才簽名蓋章的,這樣還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嗎?
另外我合約內有表示員工未依照目前勞基法規定提早預告離職的話,會扣除一天薪資費用當作補償,請問員工當下也同意並簽名,這樣是否還是有法律效益?

民事 契約審閱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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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勞雇雙方約定按日計酬部分,並約定勞工工作不滿半日,以半日給薪;如當日工作超過半日不滿一日,按一日給薪,是否合法乙節,說明如下:

(一)、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06日勞動2字第1010132874號令:「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至有關延時工資、休假日出勤加給工資之計算,依前開按時計酬者之核計規定辦理。」

(二)、本題勞雇雙方約定勞工之薪資「按日計酬」,參照上開函釋,仍應注意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之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否則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本題112年度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76元,雇主給薪應不得低於勞工實際工作時數,乘以176元之金額,例如勞工當日工作半日4小時,則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不得低於704元(計算式:176元×4小時=704元)。

(三)、又,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以內,如勞雇雙方約定半日為4小時、全日為8小時,則勞工工作不滿半日(不滿4小時),仍給付半日(4小時)工資704元(176元×4小時=704元);以及當日勞工工作滿半日不滿一日(4~8小時),仍給付全日(8小時)工資1,408元(176元×8小時=1408元),則雇主給付勞工之薪資尚高於最低基本工資,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二、有關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之法律效力,說明如下:

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是故,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仍具有法律效力,拘束勞雇雙方。而勞動基準法為勞動條件最低保障,勞動契約之約定,諸如工資、工時之約定,仍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之規定。如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苟無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強制禁止規定,自有拘束勞雇雙方之效力。

三、有關勞雇雙方約定勞工如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早預告離職時,會扣除一天薪資費用當作補償之約定,是否合法有效,說明如下:

(一)、勞動部104年11月11日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二、工資為勞動者給付勞務之對價,為其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雇主本不得恣意扣發工資。爰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6條亦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以為保障。」、「三、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另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本題勞雇雙方對於勞工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早預告離職時,可約定適當之違約金(例如本題扣除一天薪資費用當作補償之約定)。但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雇主始能逕自勞工之工資扣除,否則雇主僅能循民事法律途徑,依約請求勞工給付該約定一天薪資。倘,勞雇雙方尚有爭議,且勞工也不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雇主仍逕自勞工之工資,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進而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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