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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中到職月薪計算


羅OO 發問於 2023-04-10 | 苗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想詢問月中到職月薪計算,我目前在連鎖餐飲業當正職,3/13到職,3/31結算,共19天

第一個問題:已知日薪是月薪/30天,那麼遇到大月時應該適用累加法,也就是(月薪/30天)*19天
但是雇主用扣除法,扣除我未上班12天,用18天幫我計算薪資,是否有疑慮?

第二個問題:我三月加班總時數8小時
雇主說我這個月休四天,比預計多休一天(三月有補班,所以下半月只有3天假),於是把加班時數挪移給補休
但我先前不知情,因為我第一次遇到變形工時,想說上班19天休4天還好
請假時雇主也說好,並未事前告知我會把加班挪移到補休
如果事前知道,我不會同意,會把請假日延到四月,因為這樣8小時就沒有加班費(*1.34)
我能和雇主爭取不要補休,要加班費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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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2年11月15日勞動2字第1020083156號之函釋意旨:「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曆日數或一律以30日推計之,惟勞雇雙方約定1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可知若勞資雙方並無特別約定,依前開函釋意旨應採30日推算勞工一日工資,因此,月薪總額÷30即為勞工一日工資,之後再依勞基法第2條第三款「工資為勞務對價」之概念,依勞工實際出勤日數,逐日計算、核發勞工當月薪資。而依您所述,您係於3/13到職,3月份共計工作19天,則薪資應以正項加給,即(月薪/30天)*19天,抑或是以當月實際天數與實際工作日數比例計算,即月薪*19天/31天,雇主採用扣減法計算,顯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之規定。

另依勞基法第32條之1之規定:「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可知補休必須是員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才可以將加班的工時換成補休的時數。如您所述,您3月份加班8小時,到職時,雇主即告知您這個月休4天,休完4天候,雇主方表示要將加班時數挪移到補休,依照前開規定,雇主是不可以片面要求一律以補休來代替加班費的發放,舉重以明輕,您既已休假完畢,自然也就不能逕自挪移您的休假來認定是補休。因此,對於雇主的要求,您是可以拒絕,並要求雇主依法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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