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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離職向公司討要上課證明書

員工離職向公司討要上課證明書


王OO 發問於 2023-04-07 | 臺北 | 製造業

Q: 公司派員工參加教育訓練,訓練費用由公司支付且於上班時間公假受訓,受訓後員工取得訓練證書。日前該員工因故自請離職,於今向公司討要受訓證明書正本,請問公司是否有權拒絕?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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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勞工在職期間因受訓取得「訓練證明書」正本,雇主(公司)得否拒還勞工,說明如下:

(一)、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二)、次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指「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之範圍,涵蓋與工作相關之各類證照、執照,及可證明其工作能力或工作技術之相關證明文件(參勞動部106年08月31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08071號訴願決定書)。

(三)、本題勞工在職期間因受訓取得「訓練證明書」正本,倘性質上為工作相關之各類證照、執照,及可證明其工作能力或工作技術之相關證明文件,則屬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指「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自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至於勞工取得「訓練證明書」,係因雇主支付訓練費用,或勞工係請「公假」受訓取得乙節,並不影響勞工本身之「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性質,雇主尚難僅憑雇主支付訓練費用,或勞工係請「公假」受訓取得為由,作為留置或拒絕發還「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正當理由。

(四)、倘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留置」勞工「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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