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股份有限公司遭廢止後債務之償還

股份有限公司遭廢止後債務之償還


王OO 發問於 2023-04-05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股份有限公司遭主管機關命令廢止後,公司董事遭法務部執行署通知為清算人即董事須繳清公司欠稅、罰款等債務,但公司已無任何財產償還,請問:是否公司之債務依法轉為清算人個人之債務?或公司之債務須由清算人個人之財產償還?

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程序

瀏覽人數:355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司法第2條(公司種類):「公司分為左列四種: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種由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公司,所有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應由公司本身負責,而非轉為清算人個人的債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清算時應先清償其債務,若公司已無任何財產可以償還,則應依法宣告破產。在破產程序中,清算人需優先清償公司的債務,若公司的債務已全部清償,則清算人個人不需要承擔公司的債務。因此,公司的債務不會轉為清算人個人的債務,而是須由清算程序優先清償,如無法償還則宣告破產。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任,公司法第2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又原則上以董事為當然之清算人,而該「董事」係指「全體董事」(參經濟部93年經商字第0161820號)。
二、
可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僅就其所認之股份對公司負責,公司之債務與個人之債務無關。即便公司依法進入清算程序,亦係依其債權額比例為清償。
三、
綜上,公司之債務不會因「債務大於資產」而轉為清算人之債務,然如公司債務大於公司之資產而不足清償時,按公司法第89條之規定,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以利進行後續之破產程序。
-->惟如公司負責人有民法第28條抑或公司法第23條等,因違反忠實義務或因自己之行為致他人受有損害等情事時,公司負責人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