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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廢止,董事如何辭任清算人?


COOOOOO 發問於 2023-03-30 | 臺北 | 其他

Q: 股份有限公司被跳票,負責人早已離境,雖然曾寄出董事辭任書給工商登記處,新北市政府僅在工商登記內部資料登記,後面公司就被廢止. 廢止前的董事為法定清算人,該如何辭任?(不想打法院的董事關係不存在,成本考量!在新北地方法院清算未立案)

公司治理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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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者,應行清算,並以董事為清算人為原則,惟倘股東會已另選清算人時,則應以該股東會選任之人為清算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04號民事裁定參照)。
  因此,在貴公司之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前,應以貴公司之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如貴公司之董事不欲擔任清算人,可召開股東臨時會,由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經股東會依法另選清算人後,董事即不再為公司之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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