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規定。
若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因此,若公司要求員工遷廠至距離原工作地點相隔76公里的地方,並只提供極低的油資補貼和單人房宿舍,導致員工無法配合公司政策,公司無法兌現原有勞動契約,此舉有可能損害勞工權益,因此,勞工可以考慮請求遣散費。
然而,簽署意願書是否影響遣散費的部分,還需要進一步了解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協議及約定。因此,建議員工委任律師進一步討論,以獲得更具體的建議及協助。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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