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特休屬於勞工權益,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休期日應由勞工排定之,若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有特殊原因或勞工個人因素,雙方得協商調整,惟雇主片面決定或強制員工休假,已違反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