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現今有一鄉公所道路為兩米
後來經協議將我們地讓兩米給他拓寬使用
後來對方破壞契約,我們要將我們原本持有的兩米收回
請問,對方如果去申請既成道路行的通嗎?
認定的問題怎麼認定?
路進去有兩個戶籍,一個是他們一家
另一個是不相干本來不該出現在那的人
請問如何避免被申請為既成道路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私有土地實際供公眾通行數十年之道路使用,公法上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為﹕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既成道路符合上開要件因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並不以登記為成立要件。所以若符合上面的要件,就會成為既成道路,若不符合,任何人都無法申請。
你所提到的,比較接近袋地通行權的問題,因為只有二個戶籍的人在使用的道路,不可能是「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根本不會是既成道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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