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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367條之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而就網路購物而言,提供寄件資料為買受人受領標的物之協力義務之一。故買受人未提供相關寄件資料時,若經出賣人催告後仍拒絕提出,出賣人得依民法第254調解除契約。且因買受人受領遲延致出賣人無法履行其給付義務,自出賣人提出給付時起,買受人即負遲延責任。則出賣人據此就買受人受領遲延中之提出、保管給付物的必要費用,得向買受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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