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去年我跟另一半一起開一間早餐店,但店的掛名人是我當初開店去貸款的人也是我,另一半也有為店貸款但我的比較多,只有口頭上講共同經營沒有寫任何合約,另一半從開店到現在沒有拿到任何薪水也背債務,現在她想退出拿所有貸款的錢能拿到嗎?如果我不給她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因為沒有證明她貸款的錢是不是都用在店裡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第689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不因雙方是否有正式簽約而有所不同,如雙方間權利義務未有約定,依民法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需進行合夥財產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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