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您是於106年9月11日到職,預計在112年4月1日離職,您工作之年資係滿5年,依法取得之特休日數為15天,請休期間自111年09月11日~112年09月10日。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勞工於符合本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假之權利。」,以及勞動部解釋意旨,可知特別休假之取得要件,應以符合任職滿一定期間為要件,若任職未滿一定期間,尚未符合給予年假之條件,雇主未給予特休假應無違反勞基法第38條之虞。也就是說,您離職時,已取得之特別休假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公司應發給工資。但您滿5年尚未滿6年之畸零年資(6個月),因未達再滿一年之要件,除非工作規則或聘僱契約有優於勞基法之特別規定外,否則,依上開法條及勞動部函釋解釋,公司毋庸再按比例給予特別休假,也就是說,不論係周年制抑或是曆年制,畸零年資均沒辦法取得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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