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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被侵權重製在實體招牌及社群


林OO 發問於 2023-03-15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各位專業律師您好:

我是一名插畫家,有原創經營角色IP並繪製LINE貼圖及各種實體周邊商品創作至今。

近日發現某實體店自2017年起將我繪製的角色LINE貼圖其中一張貼圖動作,以疊圖重製相似度極高,並商業使用於實體店面招牌、名片及FACEBOOK粉絲專頁....等社群媒體,侵害我的著作權,屬於為刑事責任。

相關證據皆已截圖存證,並EMAIL通知對方看我尋求法律途徑之前,是否有意願私下和解,有安裝Email tracking確認對方已讀不回。


想請問以下幾點問題

1.對方將我的角色貼圖用於招牌、名片等行為,是否可視為【對方將我的圖重製作為商標使用】?
這樣罪責是否可加上商標侵權求償?還是我的角色沒有註冊就不屬於商標保護的範疇?

2.和解金我依照對方2017年開始侵權,將該圖商業使用於店鋪形象招牌、文宣及社媒體至今,長達近六年時間
依目前證據知道對方同一圖侵權使用過至少 【店鋪招牌*3 + FB粉專大頭貼*5 + IG 大頭貼*1 + 貼文*2+名片印刷】
我要求和解金為6萬元新台幣,這樣是否合理?

3.承上題,對方重製我的角色並使用於店鋪形象招牌,但其店鋪販售之數萬元之品牌商品雖無侵權,與我的創作也無關
但就營業招牌及其他社群媒體侵權而言,是否屬於侵害我著作期間的營利?這部分也可以計算求償嗎?

4.曾EMAIL要求私下和解,但對方無悔意不撤換侵權圖文及招牌,也不回應EMAIL,是否可作為證據加重懲處?

以上,非常感謝解答!

智慧財產權 商標權問題 著作權問題 智慧

瀏覽人數:476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涉及著作改作、重製之問題,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有規定相關刑事責任,至於賠償問題,則可以視具體情形,參考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求償。

但須注意的是,依照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為告訴乃論罪(除第91條第3項)。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至於民事求償部分,依著作權法第89條之1的規定,著作權法第88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而另外就對方商標有侵害您的著作權之部分,若對方就該商標有註冊,相關之救濟途徑,或可參考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5款、第48條至第62條之規定。

謹一併提供著作權法之相關法條供您參考:

*著作權法第91條(現行法,新修正尚未施行):
(第一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項)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項)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88條:
(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第三項)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之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A:  您好,

1. 針對第1及第3問題,商標是指用來標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一般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依您提供的基礎事實判斷,應係涉及著作權法圖形著作之範疇,非屬商標法之問題。然而,圖形著作如未獲著作權人同意授權,而擅自重製,確實有民事及刑事責任。

2. 針對第2問題,有關侵害著作權之情形,著作權人可以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而賠償金額的計算,無法一概而論,仍需視圖形著作市場價值、使用範圍及程度等情況綜合判斷。

3. 針對第4問題,如曾通知對方而未適時回應,未來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藉此指控對方「逃避」或「默認」,刑事上可以作為量刑的參考,民事上則可以佐證曾有侵害的事實。

匯澤法律事務所 林羿帆律師
地址: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760號21樓 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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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澤法律事務所
所長 林羿帆律師
TEL:04-22600225
Email: huitselaw@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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