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遣竊取營業資料的員工

資遣竊取營業資料的員工


楊 發問於 2023-03-12 | 臺中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員工近期要開立同性質公司,近期發現該員工竊取公司營業資料(資料含營業方式及行銷活動內容)打算日後開業後使用,請問資遣該名員工需要付資遣費嗎?

離職與資遣

瀏覽人數:628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基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規定。
若員工竊取公司營業資料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義務之事由,公司可以依法終止與該員工的勞動契約。在此情況下,公司不需要支付資遣費。另外,公司可以向該員工追究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賠償因竊取公司營業資料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以及日後使用公司營業資料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第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然後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耗損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當員工違反上述六款事項時,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和無需給付員工資遣費。

對於您的問題,應先確認您與該員工所簽訂的勞動契約或工作契約是否有對保密義務有做明確規範,若有明確的保密條款,該員工竊取公司營業資料的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事由之虞,得不經預告向該員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得不給付資遣費給該員工。

以上是針對您的簡述所做的回答,但詳細情形需依具體個案判斷,如有需要,請您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