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勞動相關法令,未規定雇主要給予員工遲到寬限期間,因此,並無合理的遲到範圍。勞工上班遲到,未依正常上班時間履行勞務給付義務,雇主可不發給該遲到時間內的工資。但依您所述,雇主規定超過8:01算遲到,還被雇主要求請事假一個小時並請辦公室每個人吃早餐(規定$140/人),並不能以補休、特休請假,一定要請事假。雇主之行徑將導致員工之遲到扣薪超出其缺勤而得扣減之金額,而有溢扣工資之情事,雇主前開行徑顯已牴觸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而屬違法。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法律諮詢,以免延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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