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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不正當理由資遣員工

不正當理由資遣員工


邢OO 發問於 2023-03-07 | 花蓮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本人為孕婦,2月初因為二次確診居隔沒辦法上班請病假,2月底因為流產所以請小產假7天,在第七天的時候被公司告知要資遣我,公司以我個人該月出勤問題資遣我,我並非無據之請假卻以我工作不能勝任這個條款資遣我,還要我填寫離職單及離職切結書,我該怎麼辦?如何爭取我自己的權益?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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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規定。
如雇主之解雇不具法定事由,為不合法之解雇,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寄發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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