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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公司


JO 發問於 2023-03-05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補充一下上則問題 (不好意思
各大律師您們好,
目前我擔任一間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
實際上是掛名負責人,我和股東一位分別各50% ,因公司營運狀況不好,一直虧錢,且也積欠勞健保費用,也有執行命令下來,我想結束營業並且清算該公司的帳務問題,但股東不願意結束也不願意處理後續,我跟會計師也聯繫不了他,那有什麼辦法能處理?請協助幫忙謝謝

公司治理 股權結構設計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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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司解散方式有以下三種:

(一)任意解散:是基於公司自己的意思而解散。
1. 因章程所定事由發生而解散:例如公司章程定有公司存續期限者,則在期限屆滿時,即予解散。
2. 股東會特別決議或股東全體同意解散,但公司法第316條第1項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法定解散:公司基於法律規定而解散,如:
1. 公司所經營的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者:公司所經營的事業已經成就者,公司的目的已達成自可解散(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第315條第1項第2款)。
2. 股東所餘人數不足法定人數者。
3. 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併者。
4. 公司被宣告破產,則不能繼續經營其事業,自應解散(公司法第24條)。

(三)命令解散:公司因主管機關之命令、法院之裁判確定、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而解散。

1. 命令解散(公司法第10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
(1) 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2) 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2. 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公司的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可依據股東的聲請,在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上述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提出。

因此,如無法依以上任意解散方式為之,再看是否有可能依法定解散或命令解散的方式為之。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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