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為派遣清潔工,派至A公司工作已20年,因A公司與派遣公司簽訂合約是ㄧ年一約,所以派遣公司也跟我簽訂一年一簽的合約!
今年2/28合約到期,A公司都沒表達意思是否要續約,派遣公司也於2023年1月向A公司詢問是否要續約?A公司表示要再內部討論,卻於2/23通知派遣公司不再與派遣公司續約,且以另找其他派遣公司的清潔工於3/1來A公司工作!
我想詢問的問題如下:
1.我是否可以至勞工局申訴A公司沒有提前1
個月預告及給予預告工資?
2.A公司與我還在契約期間,不告知我不續用,
還另找其他清潔工,是否可以申訴A公司?
3. 我是否有資格可以拿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
單?
4. 工作20年,沒有任何的特休、年終是否也
可以申訴?
5. 我的勞健保是自己保在職業工會,派遣公
司沒有投保勞健保,是否有違法?
懇請律師解答,謝謝
A:
您好,我來依序回答您的問題: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僱主應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前一個月通知,或者支付一個月的資遣費,如果僱主未遵守,您可以向勞動檢查機關或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若A公司未在契約期滿前告知您不續用並另找其他清潔工,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契約信義原則等問題,您可以向勞動檢查機關或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若A公司不續用您的合約,您可以申請失業給付,並可能有資格領取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單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請求。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服務滿一年以上且符合勞工基本權益保障法所定資格者,有權享有特別休假,若您的工作時間達到滿一年,則有資格享有特休。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僱主應為勞工投保勞動保險及健康保險,若您所述的情況屬實,派遣公司未為您投保勞健保可能違反法律規定。
建議您可先與派遣公司溝通協商,若無法解決,可向勞工局或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並請求相關賠償。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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