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規定。
須本人為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並且要經由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才是法律上認定無行為能力人,依您所述之情形,父親僅為行動不便,但意識清楚,且未經法院宣告為監護宣告,因此,其實為法律上完全行為能力人,可對於自己的財產依其意識自由處分,然如果其移轉財產之意思表示有瑕疵,例如錯誤、詐欺等,仍有被認定財產移轉之行為得為撤銷之可能。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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