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工作30年,勞保都在工會,我在補習班工作,被老闆離職已快一年,當初只給30萬離職金,我要離職證明他說不能再要求他給錢,我能有何要申請嗎?
A:
您好:
您雖有提到被老闆離職,但並未說明被離職的原因是資遣或是解雇,資遣跟解雇會影響您可以主張的權利,以下說明:
1. 資遣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11條,老闆需要付資遣費跟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您,但解雇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老闆無須付您資遣費跟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 您提及勞保都在工會,若您與老闆是雇用關係,補習班員工人數超過五人,屬於勞保強制投保,老闆應該為您投保勞保,若投保在工會將導致您被資遣時無法申請失業給付,您可以另外向老闆請求賠償損害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 您提到退休及工作滿三十年,若符合勞基法規定退休資格,可以請求雇主給付勞工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3.以上僅為法條一般性說明,因您所述事實缺少細節,若需要給予具體建議,可以再加LINE討論(Line ID: lyhkueiyuan)
賴郁樺律師
逵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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