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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合約衍生之刑事案件管轄權


陳OO 發問於 2023-02-19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
簽署合約的雙方(皆為法人)於合約內載明如有疑義或糾紛需要訴訟時以士林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設立於台北市,乙方設立於台中市。

1. 如果乙方在執行專案過程中涉嫌觸犯營業秘密罪,業務侵占以及侵權等刑事案件,士林地院是否對此案有管轄權?

2. 乙方同時還侵犯自然人A的著作權(因為甲方所提供的材料是由自然人A創作,自然人A有授權同意甲方使用但並未同意乙方使用),而乙方是因為承接上述案子執行過程中對外公示宣傳該著作且註明該作品係由乙方設計,如果自然人A提告乙方,士林地院是否對此案有管轄權?

妨害秘密及名譽 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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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及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法院管轄僅有民事事件;關於刑事案件,不論犯罪類型所侵害的法益為自然人還是法人,原則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由被告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認定法院管轄。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好:

關於所詢問題涉及刑事訴訟法管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再按各級地方檢察署管轄區可知:
士林檢署就台北市下列行政區域有管轄權:大同區、南港區、北投區、士林區、內湖區。

就所詢部分一及二,可知乙方設立於台中市,此時就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以觀,如欲於士林地檢署提告乙方,則應視乙方施行營業秘密罪之犯罪地是否位於士林地檢署於台北市有管轄權之上開行政區域,方得屬於士林地檢署管轄。

惟因相關案件是否真屬於士林檢署管轄,以及提起刑事爭訟,區分為向地檢署提起告訴或另為自訴,程序及所注意事項相差甚大,且就營業秘密罪部分,更須審慎,建議須視實際情況與相關資料,擬定該採取何種方式為最佳,方能確實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才能明確了解是否有其他問題,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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