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在餐飲業,公司頭銜有寫股份有限公司,但不知道到底有沒有上市。
最近公司要變更考核制度,以往考核結果就是1.加薪 2.不加薪。
這次公司公告新的制度為1.加薪 2.不加不扣 3.扣薪,
依照考核結果的分數前10% 的人加薪,後10% 的人扣薪;
雖然不會扣低於最一開始到職所簽的勞動契約金額,但會將之前考核所加的扣掉。
舉例來說,到職時勞動契約月薪為30,000元,
前兩次考核加薪到月薪31,000元,
這次開始的考核會因為考核結果分數不佳,可能被扣減至30,500元或扣回30,000元但不會低於30,000元。
想知道公司這樣是否已經有觸犯勞基法第22條第2款。
謝謝。
A:
您好:
勞動部103年6月14日勞動條4字第 1030130979-1 號函表示:「基於『勞務提供程度之差異』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訂定或約定是否給予考績以及考核之標準及方式,尚非不可。」是雇主考核標準包含懲處之效果,應屬合法。
至於雇主能否以扣薪方式處理,原則上不能影響原約定之工資,例如原約定工資為3萬元,基於考核結果不佳,而扣薪,此時,雇主之行為涉及違法苛扣薪資。
若雇主是另外以給付考核獎金之方式來激勵原則,則考核不佳者,獎金較少;考核佳者,獎金較多,此種考核制度之評量設計並無違法,亦無不妥。
若雇主是先給予考核獎金,再事後以表現不佳為由而苛扣獎金,由於考核獎金視同工資之性質,此際若再予以苛扣,可能會有違反勞基法第26條之規定。不建議採取此種方式作為考核之懲處手段。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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