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外購買了機台一台,價額美金65000/台,因國外廠商委託對方託運時,不慎機台摔機了,導致零件修覆成本達美金15000元,但對方只要求賠償3000美元,
問題一:合約沒有協議退機問題,所以國外公司不給我們退機,有沒有什麼法條可以要求退機?
問題二:機台保險是國外公司跟對方的問題,我司該用什麼條例要求對方賠償零件維修費15000美元呢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貴公司與外國公司訂有購機合約。
然,究竟應如何為權利之主張,需視具體狀況及合約約定之詳細內容,依照合約適用之準據法(適用哪一國法律)、爭議處理等約定而為判斷,尚難一概而論。
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貴公司所在之鄰近地區之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A:
您好:
貴司可自下列方面進行評估:
一、貴司與出賣人間
1.1.國際貿易買賣雙方,通常會約定國貿條規之貿易條件(例如CIF某地條件(運費保費在內送交某地條件、CIP某地條件(運費保費在內付到某地條件)、FCA某地條件(於某地送交運送人條件)….等)。
1.2.依貴司所述,如果是由國外賣方安排保險及委託運送人運到台灣,則有可能為CIF台灣或CIP台灣之貿易條件,(1)前者主要是涉及海運之運送。(2)後者主要是涉及空運或空運之運送。
1.3.倘若是CIF台灣或CIP台灣之貿易條件,在此條件下,貨物越過船舷(CIF時)、或於出口地(CIP時),貨物就交付給買方,風險也移轉給買方。
於此情形,倘買賣契約並未另有約定,則完好貨物於運送途中倘遭遇毀損滅失,損失的風險將由買方/貴司承擔,換言之,貴司之修繕費15000元能否向出賣人請求,似非無疑義。雖然如此,仍須依買賣合約及貿易條件之內容進一步認定。
二、向運送人
2.1.依貴司所述,倘若貨物於運送中毀損,則依我國時「受貨人」也可能有權向運送人求償(民法第644條參照)。但仍須依運輸單據及法令規定(例如單位責任限制….等)進一步認定。
三、向貨物保險人
1.依貴司所述,貨物保險似由國外賣方安排,則一般而言,該等貨物運輸保險,其保險契約之效力,仍可能為了保險利益受讓人(例如買受人)之利益而存在。於此情形,建議買方先檢附相關買賣、保險及運輸之文件,試行向該貨物保險人申報出險。
四、至於上開向不同對象之請求權,依其所適用之準據法及契約具體內容,其時效之消滅或除斥其間可能將極短(且起算時點須依個案資料再行認定)。無論如何,建議貴司仍先立即分別向上述追償對象以書面為貨損通知暨求償之表示,並速速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免延宕。
以上敬供初步參考,實際情形需依具體個案及證據以認定。
雋倫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維倫律師 | (02)2331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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