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教律師,同事108年2月14日到職加保,打算112年2月28日離職,
公司特休是採歷年制,
請問離職時剩下的特休天數該如何計算呢,謝謝回覆.
A:
您好:
依您所述,員工是於108年2月14日到職,112年2月28日止離職,若公司特休採曆年制,則112年度之特休計算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員工工作之年資係滿4年,特休日數為14天,請休期間自112年02月14日~113年02月13日,而員工111年度之特休若是按曆年制計算,約定給假日為111年1月1日,則員工可取得之特休日數為13.6日,其中1.3日為年資滿2年取得10天之特休部分,剩餘12.3天則是年資滿3年取得14天之特休部分,是以,員工離職前之特休日數應尚有1.7天為年資滿3年取得14天之特休部分,加上年資滿4年取得之14天特休,共計應尚有15.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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