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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私下搬遷公司且避不見面


李O 發問於 2023-02-1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個人投資一間資本額3000萬之有限公司,個人股權佔22% ,該公司董事5年來依公司法及章程提交財務報告予股東,請從未招開股東會;近期更私下以董事同意書之方式遷址至一間供35間公司借址登記之工作室處所,電話無人接聽,且實際訪查該處所,也無人知道該公司設址於該處。想要請教律師,在行政、民法及刑法層面,有哪些方式可以行使小股東的救濟,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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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第170條:「股東會分左列二種: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規定。
如果公司負責人未召集股東會,可向主管機關進行檢舉,請求開罰;如公司負責人所執行之職務有違法反法令造成損害時,您可委請律師以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公司負責人與公司對您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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