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未為離職預告或離職預告不符勞動基準法規定,則公司如果因而遭受損失,公司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又或如果當初簽約時雙方有約定,勞工沒有遵守法律規定的離職預告天數就要給付賠償金,這時公司就可以根據合約求償違約金。
當然,以上完全視僱主如何決定、主張及舉證。
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上開所謂半年、1年等係以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如您今年工作已滿半年的話,原則上。應可取得3天特別休假。
依上開規定,係勞工自由排休的權利,僱主僅可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的情況下,得與勞工協商調整。故您可自由排休。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故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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