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您到職日為105年12月,預計離職日為112年3月,您離職前工作年資已逾6年,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您可取得特休15天,請休日期自111年12月16日至112年12月15日止,前開15天之特休,不會因為您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但您超過6年後的畸零年資,因為沒有達到再滿一年的要件,公司也不用再額外給假,也就是說,不能主張工作年資滿7年要取得之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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