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公司型態為企業社(獨資)
負責人有用公司辦過企業貸款和青年創業貸款,但是現在公司負責人信用繳款不正常,也有欠稅問題,如果朋友想接收公司
變更為負責人,之前的貸款是否也要承擔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305條規定:「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第306條規定:「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規定
獨資之營利事業組織變更負責人,如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依上開民法第305條、第306條等規定,債務人與承擔人應負連帶責任。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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