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委會89年10月16日(89)臺勞資2字第0043550號函:「…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穿著制服既為勞工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則強制勞工穿著制服,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本案情節是處於勞資雙方無約定之情形下,該制服費用恐不應由勞工負擔。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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