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離職特休問題~
公司到職特休是曆年制,離職的時候回歸周年制。我107年6月25日到職,離職日是112年2月28日。公司說我只有7天的特休⋯這樣對嗎?
A:
您好:
不論勞資雙方約定用哪一種方式給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離職),都必須就未休畢之日數進行結算。由於勞工可以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工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離職)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也就是需要依週年制來結清特別休假天數),並就尚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結算工資。
您在111年06月25日~112年06月24日期間,年資已滿4年,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數為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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