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基本工資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及維持勞工之購買能力。然而「基本工資」並不等於就是「底薪」,除了底薪之外,只要雇主所給付予勞工之薪資,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定義之項目(例如:全勤獎金、業績獎金、○○津貼…等),均納入計算。
二、現行112年實施之每月基本工資為26,4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76元。本題雇主給予勞工之底薪雖為8,000元,但如雇主另有給予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定義之項目(例如本題所稱高抽成制獎金、津貼名目,如性質上屬「工資」),則雇主每月給付之工資超過現行26,400元之每月基本工資,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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