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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 公司特休計算方式

離職 公司特休計算方式


羅 發問於 2023-02-01 | 臺中 | 營造及工程業

Q: 112年公司公告特休天數為9天,

本人至108/08/05到職,預計112/02/28離職,
公司告知
我離職前特休依公司計算方式只有2.38 天可休,
14 x 59天/365 = 2.38 天可休(59天是指111/1/1~111/2/28期間)
請問這樣是否合法,若我去爭取特休天數,是否會被公司律師以其他法條逼迫?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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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您是於108年8月5日到職,預計112年2月28日離職。公司僅公告112年特休為9天,您並未說明公司特休是採曆年制還是周年制計算。以下就周年制與曆年制,簡要回覆:
1.若貴公司係採曆年制方式計算,則於您離職當年度也就是112年度之特休計算,依照勞動部解釋,應改以週年制計算,依照週年制計算,您工作之年資已滿3年,特休日數為14天,請休期間自111年8月5日~112年8月4日,而您於111年度之特休若是按曆年制計算,則您可取得之特休日數為11.6日,其中5.6日為年資滿3年取得14天之特休部分,是以,您離職前之特休日數若於111年度有取得特休11.6天,且已休畢,則扣除已休之5.6日,您112年之特休日數應尚剩餘8.4天,而非2.38天。
2.若貴公司係採周年制計算,則至111年8月4日,您工作之年資已滿3年,依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您已取得特休日數14天,請休期間自111年8月5日~112年8月4日,因此,您所剩餘之特休日數即為14天扣除111年8月5日後您已請休之特休天數。

此外,無論貴公司依照何種方式計算特休,雇主所給予之特休日數均不得低於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您的工作年資於111年8月4日時即滿3年,依法您即應取得14天之特休,而貴公司僅公告取得9天,貴公司所給予之特休天數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顯有疑慮,建議您可以予以釐清,若確認公司有違反勞基法之情事,您除了可以要求公司補足不足之特休日數外,亦可據此向公司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以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免延宕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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