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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投資的錢


陳OO 發問於 2023-02-01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甲乙兩人合夥投資才藝教室不是公司,甲方150萬我是乙方50萬,合計200萬,甲方為獨自經營當時稱投資的錢為股份,乙方為純投資,但經營五年不賺錢,我想退回50萬可以嗎?甲方若以收掉教室為由,會形成負債,即無法還50萬,這樣對嗎?
ps目前還在經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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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您所述,該合夥事業係甲乙二人共同成立,而今乙方也就是您決定退夥,您退夥後,僅剩甲一人,依民法第667條及第692條之規定,合夥之目的事業已不能完成,因此合夥視為解散,應進入清算程序。
清算則依民法第697條至699條之規定辦理,清算時應先以合夥財產清償合夥債務,如有剩餘,剩餘的財產應按合夥契約當初約定的盈餘分派比例來分派。若剩餘的財產不夠讓所有人取回出資額時,應按出資額比例分配剩餘財產。若清算時有合夥債務尚未到清償期,應將清償所需的數額先從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不得分派給合夥人取回。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全體合夥人對於不足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由上可知,您出資50萬元,甲方出資150萬元,共同經營才藝教室,而您今天想退夥,需先向甲為聲明退夥之意思表示,惟退夥後並非即可全數取回您當初的出資額50萬元,而是清算合夥財產與債務後,依當初出資比例取回。您雖退夥,但才藝教室並非當然一定要收掉,亦可由甲方向您購買您的權利部分,或另覓新合夥人加入經營,甲方以收掉教室,會形成負債為由,無法還50萬,顯然也是推託之詞。

合夥事業解散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須視個案不同而斷,因此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更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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