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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股權轉讓沒經股東會同意的債權問

股權轉讓沒經股東會同意的債權問


林OO 發問於 2023-01-25 | 臺北 | 製造業

Q: 不好意思,我是上述問題發問之人.所以我那有限公司負責人朋友未經其它股東同意,轉售500萬的股權給我是”應非適法“.那想跟您們請教,他現在跟我說他要宣佈公司破產,我這500萬的債權是算他私人的,還是他公司的呢?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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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所詢問題涉及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及民法給付不能:

依照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

再按經濟部69年6月10日商18927號函釋:「出資額轉讓疑義
(註: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修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與第3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第1項)。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第2項)。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第3項)。」)
一、依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又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係指股東出資額之轉讓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後,如有不同意之股東,方有第2項之適用。若股東之出資額轉讓未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即無同條第2項之適用。
二、章程訂有股息者,扣除股息後,再分配。
三、有限公司之董事其出資額轉讓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並無同條第2項之適用。」


另依照民法第226條規定:「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因有限公司轉讓出資額需經其他股東表決權半數以上同意,且以經濟部69年6月10日商18927號函釋,顯示未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即無法轉讓出資額,故臺端所取得之轉讓出資額,很可能屬於無效之轉讓。

由於所轉讓之出資額為無效之情況下,臺端之500萬元債權應屬於對方給付不能之債務問題。

由於不明確了解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分配,以及出資額轉讓是否真屬於無效之行為,故如何妥善處理債務之相關問題,尚須進一步取得相關資料方能判定以何方式較能圓滿處理,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網址:http://www.eap86.com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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